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領導人員管理,完善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機制,按照社會主義政治家、教育家的目標要求,建設一支符合好干部標準的高素質領導人員隊伍,根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舉辦的普通高等學校領導班子成員。
法律法規對高等學校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高等學校領導人員管理,必須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依法依規辦事,堅持從嚴管理監督與激勵關懷相結合,遵循教育規律,公道公平公正地對待、評價和使用領導人員,充分調動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不斷促進高等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第四條?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高等學校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五條?高等學校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政策理論水平,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對高等學校的領導,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
(二)具有勝任崗位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職業素養,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堅持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規律、教書育人規律和學生成長規律,善于做知識分子工作,業界聲譽好。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和管理能力,自覺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觀念和改革創新精神,能夠科學謀劃,依法依規辦事,團結合作,善于集中正確意見。
(四)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教育事業,堅持原則,敢于擔當,勤勉盡責,能夠全身心投入工作,實績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養,堅持不懈地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職業道德,立德樹人,為人師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夠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嚴于律己,清正廉潔,群眾威信高。
黨委書記和校長應當符合社會主義政治家、教育家的標準,善于從政治上看問題把方向,有堅定的政治立場、崇高的理想信念、服務國家和人民的價值追求,有正確的教育思想和深厚的學識學養,有相當的教學科研和學校管理能力,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
第六條?高等學校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歷。行政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經歷。從高等學校提任的,一般應當具有院(系)管理工作經歷。
(三)從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具有副職崗位兩年以上任職經歷;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專業技術人員直接提任領導人員的,應當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歷,且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三年以上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其中,直接提任本科院校領導人員的,應當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和教育行政學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達到有關規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七條?對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須從嚴掌握,并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第三章?選拔任用
第八條?選拔任用高等學校領導人員,應當充分發揮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嚴格標準條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準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精準科學選人用人,注重優化領導班子結構,形成年齡、經歷、專長等方面的合理配備,增強班子整體功能。領導班子專業結構應當注意與本校主要學科門類相適應。
第九條?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選拔任用工作啟動意見,在綜合研判、充分醞釀的基礎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組織考察、會議決定等有關程序和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條?選拔高等學校領導人員,一般采取學校內部推選、外部選派、競爭(聘)上崗、公開遴選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拔方式。
第十一條?確定考察對象,應當綜合考慮工作需要、人選德才條件、一貫表現、人崗相適、民主推薦和征求意見等情況,防止簡單以票、以分或者以學歷、職稱、頭銜、榮譽等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紀律規矩意識不強,在教育教學和管理活動中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不力、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師德師風存在問題或者有學術不端行為受到查處,有偽造學歷學位、獎勵證書、檔案材料等行為受到責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關政策規定明確限制情形的,不得作為考察對象。
第十二條?嚴格執行考察制度,依據任職資格條件和崗位職責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表現,著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風品行、廉潔自律等情況,深入了解教學科研水平、學校管理能力、師德師風、治學精神和工作實績等情況,實事求是、客觀準確地作出評價,把好政治關、品行關、作風關、廉潔關,防止“帶病提拔”。
第十三條?任用高等學校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實行聘任制的,以聘任通知、聘任書、聘任合同等形式確定聘任關系,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
第十四條?提任領導人員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提任非選舉產生領導人員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一年。
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第十六條?高等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
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每個任期為五年,領導人員的任期一般應當與領導班子任期相一致。實行聘任制的領導人員,聘期一般應當與領導班子任期相銜接。
領導人員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或者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
第十七條?高等學校領導人員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一般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任期內調整職務,任職三年以上的,計算為一個任期;任職不足三年的,不計算任期屆數。
第十八條?高等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應當貫徹黨和國家對高等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要求,圍繞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能力,突出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體現政治方向、教學科研、學科建設、人才培養、教師隊伍建設、學校管理、師德師風和黨的建設等內容,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具體內容根據學校實際確定。
領導人員的任期目標,根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和崗位職責確定。
第十九條?制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應當充分聽取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等方面意見。
任期目標由學校黨委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一般應當報經主管機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并在校內公布。
第五章?考核評價
第二十條?完善體現高等學校特點的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制度,充分發揮考核的激勵和鞭策作用,推動領導人員樹立正確業績觀,敢于擔當、真抓實干、積極作為。
第二十一條?對高等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實行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二條?考核評價應當以任期目標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注重工作實績和社會效益,注意與高等學校目標管理和績效管理、教育教學評估等工作相銜接。
堅持黨建工作、意識形態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步考核,把思想政治工作納入黨建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進行重點考核,實行抓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制度,可以與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重點了解學校黨委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黨委書記履行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黨委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結合業務分工抓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情況,深入了解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能力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根據高等學校不同定位、類別實際,兼顧發展差異、辦學特色等情況,科學合理確定考核評價指標,積極推進分類考核。
注意改進方法,簡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條?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考核評價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向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反饋,并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二十六條?完善高等學校領導人員培養教育制度,充分利用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和教育行政學院等機構,加強黨的理論、理想信念、黨性修養、高等教育理論與政策、業務知識、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培訓,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實踐鍛煉,著力提高馬克思主義思想覺悟和理論水平,提高領導能力專業化水平。
第二十七條?完善領導人員交流輪崗制度,積極推進高等學校之間交流和學校內部輪崗,統籌推進與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之間領導人員交流,共享優秀人才資源。
對重要崗位和綜合素質好、有培養前途的領導人員有計劃地進行交流。
第二十八條?加強領導人員后備人才隊伍建設,按照拓寬來源、優化結構、改進方式、提高質量的要求,積極發現和著力培養政治素質過硬、熟悉教學科研和學科建設、有院(系)工作經歷、良好的專業背景和管理能力的優秀年輕人才。
第二十九條?保障高等學校在崗位設置、人員聘用、績效工資分配、項目經費管理等方面自主權,支持學校領導人員依法依規履行職責,探索建立與創新高等學校編制管理改革等相適應的領導人員管理政策。
領導人員應當確保主要精力和時間用于學校管理工作,減少本職工作以外的兼職。
第三十條?完善領導人員后續職業發展制度,對任期結束后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回到教學科研崗位的,學校應當給予一定的學術恢復期和必要的條件支持;其他退出領導崗位人員,根據本人實際和工作需要,作出適當安排。
第三十一條?完善領導人員收入分配辦法,結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學校發展相聯系,與本校教職工的平均收入保持合理水平。
實行聘任制的領導人員,可以探索實行協議工資制等分配辦法。
第三十二條?領導人員在履行學校管理職責、承擔專項重要工作、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等方面表現突出、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主管機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獎勵措施,激勵領導人員干事創業。
第三十三條?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領導人員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營造鼓勵探索、支持創新的氛圍,旗幟鮮明地為敢于擔當者擔當,為敢于負責者負責。正確對待犯錯誤的領導人員,不得混淆錯誤性質或者夸大錯誤程度作出不適當的處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錯誤泄私憤、打擊報復。
第三十四條?加強人文關懷,開展經常性談心談話,及時了解領導人員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情況,聽取意見建議,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加強心理疏導,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態。
第七章?監督約束
第三十五條?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完善高等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監督約束機制,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督體系,督促引導領導人員認真履職盡責,依法依規辦事,保持清正廉潔。
第三十六條?加強執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監督,重點監督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黨對高等學校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和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健全組織生活制度,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加強權力運行的監督,重點監督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貫徹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決策,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公道正派選人用人等情況,加大對招生錄取、職務(職稱)評聘、基建項目、物資采購、財務管理、科研經費使用、校辦企業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監督力度。
第三十八條?加強作風和廉潔的監督,重點監督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三十九條?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責述廉、民主生活會、談心談話、巡視、提醒、函詢、誡勉等方式,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
充分發揮學校黨委、院(系)黨委(黨總支)等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作用,黨員領導人員應當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或者黨小組的組織生活,堅持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和民主評議黨員制度,開展嚴肅認真的黨內政治生活,營造黨內民主監督環境。
第四十條?堅持和完善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實行權力清單制度,明確權力運行程序、規則和權責關系,公開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健全不當用權問責機制。
積極推進校務公開,注意發揮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會等組織在學校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暢通師生員工參與討論學校事務的途徑,拓寬表達意見的渠道。
第四十一條?實行任職承諾制度,領導人員任職后應當簽訂承諾書,并在校內進行公示。
第四十二條?領導人員應當正確對待監督,主動接受監督,習慣在監督下開展工作,自覺檢查和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八章?退?出
第四十三條?完善高等學校領導人員退出機制,促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增強隊伍生機活力。
第四十四條?領導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因工作需要而延遲免職(退休)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批。
第四十五條?領導人員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第四十六條?領導人員因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一)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在大是大非問題上沒有立場、沒有態度、無動于衷、置身事外,在錯誤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爭,明哲保身、當老好人的;
(三)擅自公開發表與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論、文章、作品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五)學術不端或者師德師風存在問題受到查處,或者有其他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存在其他問題需要調整或者處理的。
第四十七條?領導人員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實行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程序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